近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下发《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根据要求,全省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设计开采规模15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设计开采规模5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企业,均应实行安全总监制度,设置安全总监职务。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副总经理待遇。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激励措施,积极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对拒不按要求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