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潮中,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在矿业权出让与监管制度建设、服务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管理等方面呈现崭新面貌。
完善出让制度,明确信息公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土资源部在油气资源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开放市场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并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2011年~2015年,国土资源部按照“放开市场、盘活区块、激发活力、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探索进一步放开油气勘查开发市场,先后开展了5轮竞争出让:2011年南黄海油气探矿权出让、2011年第一轮页岩气探矿权出让、2012年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出让、2013年银额南黄海塔里木盆地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竞争性谈判、2015年新疆油气区块公开招标试点。2017年8月,国土资源部委托贵州省政府开展正安页岩气勘查区块探矿权出让,敲响了岩页气探矿权拍卖全国第一槌。
矿业权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监督,而监督和信息公开紧密相联。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对原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方式进行改革,将年检制改为信息公示制。这次改革对我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作了系统性完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2016年开展试点,2017年在全国实施。
在生态文明体制建设中,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按照中央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实施。此次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重点是,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
此次出让制度改革,对协议出让范围由过去的5种情形减为2种;下放了审批权限,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
2017年4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中又迎来重大突破。国务院发布实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政策支持绿色矿业,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13年~2014年国土资源部选择两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企业,“十二五”期间共有661家矿山企业成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2014年~2015年对220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进行了评估,191家试点矿山通过评估。
试点成效显著,参与试点矿山加大了数字化、现代化矿山建设,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大力开展了关键技术改造,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治理了矿山生态环境;推动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环保、质监、银监、证监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对当前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提出了系统性的设计,如提出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采用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的新机制,特别是从用矿、用地、财政、金融4方面加大了对发展绿色矿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土资源部联合各相关部门综合施策,推动各地区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作为山水林田湖修复的重要任务,并选择重点地区开展试点;与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建立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联合工信、财政、环保、能源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提出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一些新举措,如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三同时”制度,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提出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等,初步搭建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政策创新框架。
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中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选择福建、贵州省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试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2017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决定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矿产资源节约管理制度与标准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在管理制度措施、标准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新进展。
2012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节约管理的制度、标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和高效利用的意见》,首次全面勾勒出矿产资源节约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内涵以及管理思路等。随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建成调查评估常态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激励约束差别化的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8月,国土资源部选择石油、天然气、煤、铁等11个矿种为试点矿种,黑龙江、浙江等7省(区)为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利用“三率”评价标准体系是引领、促进矿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矿产资源“三率”标准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国土资源部共公告发布了33个矿种的三率指标最低要求,先后发布了5批共272项先进适用技术。
为解决具有全局意义的资源利用问题,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于2011年启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展开了一场资源综合利用的攻坚战。示范基地建设以国家大宗自主性矿产和战略性新兴矿产综合利用为重点,突破了一批资源利用产业化技术,探索形成一批资源绿色开发和产业发展新模式,开拓了矿业转型升级新路径等,促进了有关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推进矿政管理领域简政放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激发社会活力。2013年以来,取消了地质矿产类审批事项25项,清理了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015年清理规范了9项涉及地质矿产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2016年清理规范了两项中介服务事项。
2016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6部门共同发布实施。该规划是我国进入“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出台的一部重要规划,为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引领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指南。
在我国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2016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升级的意见》,明确要求3年内停止划定矿区范围,已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与去产能任务挂钩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将涉及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矿业权登记手续一律下放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等。
2016年~2017年,继续深化矿业权管理“放管服”改革。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及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用由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纳入部门预算并支付,不再向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等;2017年起,矿业权审批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或开发利用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