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较快,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和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提升,但仍存在产业链短、附加值低、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为促进我省有色金属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有色金属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分类指导、集聚发展,着力推进有色金属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变,加快建设有色金属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到2020年,力争全省有色金属工业增加值达到600亿元,精深加工占比突破50%,铜基、铝基、再生铅材料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打造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产业联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发创新。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市场需求,组织实施一批有色金属产业省科技重大专项。推动开放创新,引进或并购境内外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实施创新企业百强计划,打造一批有色金属产业高端发展的创新型龙头企业。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战略联盟。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计划,推动有色金属企业设立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专业实用性人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发展精深加工。发展以优质铜基材料为主的金属材料加工产业,着力发展高性能铜箔、精密电子铜带、精密铜板带材,开发高性能新牌号铜合金。发展铝基复合材料、镁基复合材料,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镁合金板、精密铸件、复合板带箔材。加快发展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大力发展铜、铝、铅再生资源,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三)推动智能制造。实施智能制造工程,争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试点,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提高企业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全面提升设计、工艺、装备、能效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在劳动强度和安全风险大、作业环境恶劣、加工精度高等制造环节,大力实施“机器换人”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四)促进绿色发展。推进有色金属产业绿色化改造,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削减重金属等非常规污染物,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强化低品位难处理矿产资源、冶炼渣及尘泥、尾矿等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健全有色金属产品标准体系,强化行业质量控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负责)
(五)加快产业集聚。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铜基新材料产业,实施一批产业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项目,加快建设铜陵经开区铜基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围绕打造全国重要的铝基高端金属材料产业,增强龙头企业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进建设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铝基高端金属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围绕打造全国一流的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推进阜阳界首再生铅、再生铝产业集聚发展。围绕龙头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技术攻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上下游配套体系,拉长产业链、做大产业群,推动有色金属企业向重点产业园区集聚。(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负责)
(六)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鼓励企业围绕国内短缺的铜矿、铝矿等资源,加大对外投资力度,采取参股、收购、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外矿山开发利用。支持企业与国际精铜矿原料公司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充分发挥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通过与央企、知名民企合作等形式,推进铜矿冶炼等优势产能和技术、装备输出,带动先进产品、技术、装备、标准、服务等产业链输出,形成新的增长点。支持建设有色金属产成品出口基地。加强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研究,有效规避和防范国外投资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联负责)
(七)淘汰落后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企业,鼓励其转型转产或搬迁。(相关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八)严控新增产能。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政策,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初级加工项目。加大督促检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违规违法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负责)
(九)推动行业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企业建立协商合作机制,避免无序竞争。稳定原材料供应,降低采购成本,加强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协作,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提升品牌影响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降低企业成本。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精神,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用电、天然气价格等政策,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充分发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以及创新型省份、技术改造、工业“三高”和高技术产业化等省级专项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等加工贸易。(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合肥海关负责)
(十二)加强金融扶持。坚持有扶有控信贷政策,大力推行“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税融通等业务,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环保达标、安全可控、有质量、有效益、有前景的骨干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上市(挂牌),并利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信用保险、保证保险、金融租赁等工具融资。支持上市(挂牌)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实施兼并重组、再融资和股权激励。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利用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提供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约束和限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信用担保集团负责)
(十三)完善土地政策。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建立健全鼓励有色金属企业职工创业的保障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多措并举引导富余职工创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负责)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省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制定完善具体细则,指导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