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3217号)》之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或“博迁新材”)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发行人律师”、“申请人律师”、“中伦”)、申请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中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落实,现逐条进行说明并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汇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3016号”、“中汇会审[2022]1709号”及“中汇会审[2023]4919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本回复引用的公司2020年至2022年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